工程造價、質量、進度是工程建設管理的三大核心要素。合理的工程造價是確保建設項目功能、質量、進度、安全等項目目標實現的根本保證,一直是各方市場主體博弈的核心,更是建筑業企業高質量發展必需的經濟基礎。
工程造價市場化是行業發展的必然需求
目前,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給建筑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正如火如荼開展,現有計價依據不能很好地滿足建筑業新業態下造價管理的需要,傳統造價形成機制面臨很大挑戰。
近年來,千億元級規模施工企業不斷涌現,但企業規模增長的同時能否帶來規模效益是個值得高度關注的問題。經過調研分析,多數企業增長仍較為粗放、利潤水平不高、創新動力不足,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造價形成不夠科學,過度依賴定額計價,將造價這個核心要素從項目管理中割裂開來,未能將影響造價的各種要素充分、合理、定量體現在工程造價中。
工程造價采用市場化定價是國際通行做法,隨著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持續深化落實,必將有更多的投資公司和建筑業企業走出去,融入國際市場,這就必然要求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提高市場化定價能力。
工程造價市場化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
從建設單位角度來看,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等階段有關成果文件質量不高較為普遍,最高投標限價不得突破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概算!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最高投標限價編審應依據社會平均水平,但建設單位壓縮定額工期、提高質量標準、合同中約定“霸王條款”甚至突破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等現象屢見不鮮,未能在最高投標限價中體現相應的風險對價。建筑業的新政策、新模式必然產生諸多新問題,在合同履約階段,建設單位缺乏市場化定價的理念和能力,對于價款調整事項往往參照社會水平計價。
從施工單位角度來看,多數單位未能建立企業定額、成本數據庫等反映企業競爭力的經濟指標,造價市場化定價能力不足,投標報價仍然停留在依賴社會消耗量定額的階段;合同履約階段不能合理應用精細化造價管理技術,質量、安全、進度等要素對企業成本的真實影響不能從定量的角度進行有理有據的測算,工程變更、工程簽證及工程索賠等難以獲得建設單位的合理確認。
從政府部門角度來看,我國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占建筑業很大份額,因國有資金項目往往受各級政府財政評審或審計部門的剛性約束,有關部門對該類項目的造價管控必然深刻影響市場主體的造價管理行為。在合同形成和合同履約階段不盡規范、科學、合理較普遍的行業背景下,工程結算時政府部門參照社會水平計價的做法也減弱了造價市場化改革的動力。
持續深化工程造價市場化改革
工程造價市場化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有關各方責任主體轉變觀念、提升能力和有機協同,更需要法規政策配套改革和市場環境的改善。
首先,需要各方責任主體轉變造價管理理念。理念是行為的先導,工程造價的本質屬性是市場價格,其形成理應充分按照市場定價,優質需優價、趕工需計費是市場經濟應遵循的基本規律。合同是市場交易的紐帶,合同管理是造價管理的核心,各方責任主體均應從合同完備性、合理價格中標、風險合理分擔的角度進行合同簽署及履行。
其次,需要各方市場主體加強全要素形成造價計價能力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要素對造價形成影響機理與計價方法的系統研究,需結合法律法規、合同文件、項目管理等多維知識綜合進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可組織專家編寫全要素形成造價方面的典型計價案例,以期對市場主體起到引領和借鑒作用;施工、咨詢企業作為計價活動責任主體,應配備專業人員進行系統研究與積極實踐。
最后,需要各級政府部門完善政策優化發展環境。對于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而言,政府財政評審、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初步設計概算及前期各環節有關造價成果文件質量考核;深度介入合同形成環節,以評審或審計合同條款作為造價管控的有效抓手,取消最高投標限價可以只公布總價而不公布費用構成明細的規定;加強合同履約管理,結算時摒棄參照定額計價、以審減額為目標的簡單做法,充分尊重合同約定,以形成嚴格履約的市場環境。
(摘自 中國建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