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的產生、發展以及全國各地采取的防控措施使各行各業的商業活動在不同層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建設工程領域受此影響較大。為此,本文圍繞建設工程糾紛的實務問題,著眼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質、新冠肺炎疫情對施工企業的影響以及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的措施,以期為施工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參考。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質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理論上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于2020年2月10日答記者問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除此之外,江蘇、浙江等多地也已將新冠肺炎疫情認定為屬于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施工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后果和損失的分擔
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施工作業人員。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為防控疫情擴散,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建筑工地延遲復工并加強疫情防控管理。政府的管控行為可能造成部分工程工期延誤;受疫情的影響,部分材料設備價格出現不同幅度的上漲;甚至施工現場出現人員染病傷亡等。種種因素都可能給承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該部分損失應由哪一方承擔,承包人如何減少自身損失,本文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初步分析,希望對承包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所助益。
(一)工期延誤的責任
1、工期延誤的責任分擔
通常情況下,施工合同會對承包人的工期延誤約定一定的違約責任,對此,《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1款規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復工或停工的,應合理順延工期!薄墩憬∽》亢统青l建設廳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第3條也規定“支持企業妥善處理工期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因疫情防控產生的工期延誤風險,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工期!
結合上述分析,如確因疫情導致的工程延誤,如因政府下令延遲復工;復工后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出現農民工無法按期復工等原因,承包人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請求免除工期延誤違約責任,并請求工期的合理順延。
2、工程延誤產生費用及損失的分擔
如前所述,承包人可請求免除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并請求工期的合理順延,但是對于工期延誤產生的費用損失是否都應由承包人承擔呢?
(1)對于停窩工損失和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7.3.2條的約定“(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督K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2款也有類似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在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應由發包人承擔。
(2)趕工費用。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趕工的,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7.3.2條的約定“(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相應的趕工費用!督K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3款也對此進行明確。因此,如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二)人員傷亡的損失承擔
對于承包人乙方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人員傷亡,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7.3.2條的約定“(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即承發包雙方人員的傷亡損失,分別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參照該合同條款的約定,承包人一方人員傷亡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三)受疫情影響材料、人工等價格上漲的損失分擔
“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大量生產企業難以復工,在疫情解除后可能會導致大量工地集中開工,屆時難免造成材料、人工等價格的大幅上漲,有可能會導致疫情解除后大量工地的集中開工,屆時有可能會導致主要建筑材料需求的集中爆發,從而導致價格較大幅度的上漲。雖然該部分費用上漲是疫情導致的后果,但對于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言,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不能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法履行,其能否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存在疑問。
對此,各地的政策也提出了指導性意見,比如,《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可能發生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波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的相關條款執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合理確定價格調整辦法”!墩憬∽》亢统青l建設廳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第5條也給出了調整的思路,即5%以內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擔,超出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此外,參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產生的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此,對于“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設備材料價格上漲的費用,如超出必要的范圍,極有可能造成履行合同極大的不公平,對此雙方應合理協商,同時施工企業應做好收集有關材料價格上漲證據的工作,對因疫情導致采購成本上漲的損失,向發包人及時提出索賠申請,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防疫成本如何分擔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承包人為及時做好工程收尾及準備工作,勢必產生大量的防疫成本,對于防疫成本應由哪一方承擔?《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第六條明確將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價,其認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工程項目應加強疫情防控依法治理建設,要將其列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適用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將“新冠肺炎”疫情明確設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將防疫期間施工單位在對應承建項目所產生的防疫成本列為工程造價予以全額追加。
此外,《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第5條將明確防疫成本,按照每人每天40元標準計取。因此,承包人應及時做好防疫成本的統計工作,固定證據,同時與發包人及時溝通,盡可能通過補充協議的形式將防疫成本固定下來。
(五)因不可抗力解除施工合同
雖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司法實踐中,對于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出于維護交易的目的,通常要求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達到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方能解除。比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施行)>的通知》第二條第1款規定,“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4條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承包人應充分審慎適用解除合同條款,如確需解除,應做好相關的證據收集工作,以備后續可能產生的糾紛。
三、施工企業在復工時應注意的事項及建議
1、做好通知、減損義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短期可能無法完全克服,為了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施工企業造成的影響,建議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書面通知,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同時,于誠實信用原則,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影響的當事人負有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2、爭取政策支持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第15條明確可以降低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多嵵菔谐青l建設局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建筑企業復工復產的實施意見》第三條也明確依法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支持。建議施工企業及時關注當地有關部分發布的優惠政策,以便盡可能減少可能承擔的損失。
3、證據收集工作
雖然目前多地都有解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政策,但目前多數施工企業暫時不會與發包人進行結算,為了有效應對將來可能產生的結算糾紛,建議施工企業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有關停復工、采購、運輸、勞動者到崗、政府管制措施等相關的證據文件,保存好發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發送的文件,及時做好相關文件的恢復工作。
(摘自 南京建筑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