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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業如何應對疫情帶來的影響?

        點擊數:9263  時間:2020/2/14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牽動了全國上下億萬同胞的心,也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當地時間130日晚,世衛組織宣布將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但同時也就我國政府為應對疫情采取的有力措施進行了充分肯定。為有效應對疫情,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和各地政府部門均下發緊急通知,延長春節假期和推遲企業復工時間。對建筑企業而言,除了因政府部門要求直接導致的停工外,疫情的影響也將體現在職員復工、勞務招聘、材料采購、物資運輸等各個方面,從而對在建工程的工期和費用產生較大影響。對此,本文總結歸納了實務中可能出現的若干問題,并提供應對建議與各建筑企業探討分享。

         

        一、 對于政府要求推遲復工的通知,建筑企業應如何響應?

         

        1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2日。隨后,各地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部門又陸續發布了相關地方性文件,要求企業進一步推遲復工時間(具體請見附件一:各級政府已發布的推遲復工主要通知匯總),而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云南省等地政府部門更是明確要求相關建設工程不得早于規定日期復工或新開工。對于上述要求建筑企業推遲復工的通知,企業可分情況予以響應:

         

        對屬于通知規定的推遲復工范圍內,即未承擔特殊建設任務的大部分建筑企業,應積極響應政府要求采取推遲復工等相應措施,否則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員將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同時,在推遲復工期間企業還應注意:

         

        1)企業原則上不得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以減少人員聚集。但一些地方如上海市對于繼續生產不會造成人員流動以及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復工的企業等也安排了審核報備機制,如企業確有需求可進行申請。除此之外,有條件的企業也可鼓勵職工在家上班(如對于設計和文案類工作);

         

        2)企業應按照政府要求做好疫情排查和員工宣傳、教育和防控工作,及時掌握人員動向和身體狀況,遇有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衛生防控部門;做好響應推遲復工的建設計劃調整安排,及時下達外來務工人員延期返程的指令,確保建設工作秩序。

         

        對不屬于通知規定的推遲復工范圍內,即涉及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建筑企業,如火神山、雷神山等應急醫院項目的工程實施單位以及保障城市運行的市政工程公司等,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工建設。但企業需做好在崗職工和工地人員的防疫保護以及監測排查措施,并按照相關法規和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相關安排。

         

        二、 本次疫情可能會對在建工程造成哪些影響?

         

        由于目前疫情還在發展之中,建議建筑企業密切關注企業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發布的推遲復工通知,并全面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風險。根據目前各地的通知要求,企業受到的具體影響可能包括:

         

        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確要求推遲復工或因工地發生疫情等原因直接導致工程推遲復工或新開工,進而影響項目整體工期無法預期實現;

         

        工程所在地未強制要求推遲復工或新開工,但因工程所需勞務和物資所在地采取停工停產或限制人員物資流動等措施,間接影響到工程的復工或新開工以及工程的實際建設進度;

         

        工程可如期正常開工,但受疫情影響(包括現場的疫情排查和消毒、醫療防護用具的購買、疑似感染人員的隔離和處置;以及現場以外的政府管控措施或疫情本身導致勞務和物資緊缺和費用上漲)導致成本大幅增加。

         

        三、 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我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從2003年“非典”期間的司法實踐[1]以及目前部分地方的指導性規定[2]來看,

         

        流行病疫情可作為不可抗力的一種情形,但具體到本次疫情以及特定的工程合同而言,疫情所造成的影響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并可以此作為履行合同的免責事由需根據個案情況而定,具體來說: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一旦發生將導致工程項目重大風險,很多工程合同會就不可抗力的定義和法律后果進行明確約定。如我國已發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均已明確將“瘟疫”列為不可抗力的一種,并約定了發生此種情形時的處理程序和風險分擔原則。因此,建筑企業首先可根據工程合同的約定,確定本次疫情是否構成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以及相關處理程序和法律后果;

         

        但目前市場上使用的部分工程合同范本,如《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以及國際常用的FIDIC合同條件并未將“瘟疫”明確列為不可抗力的一種,一些使用自行編制合同的工程項目也可能存在類似定義不明的情況。在此情形下,合同雙方就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其法律后果可能發生爭議。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來說疫情等突發重大事件只有在達到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障礙的程度,受影響的一方才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因此,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根據其對工程項目的影響程度進行判定。如由于工程所在地遭受嚴重疫情而直接導致全面停工的,可認為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而如果只是因為疫情間接導致工程成本有所增加,尚未達到阻礙開工建設程度的,則較難主張構成不可抗力,但可根據合同具體約定以法律變更、市場價格波動等理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格,或適用情勢變更制度,通過司法程序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四、 建筑企業因疫情導致工期延長或費用損失的,能否進行索賠?

         

        根據上述分析,建筑企業可根據受到疫情影響的不同,以不可抗力等合同和法律依據,依法向業主進行工期和費用索賠:

         

        對于受到本次疫情嚴重影響而可認定為遭遇不可抗力的,根據《合同法》以及市場上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約定,建筑企業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首先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即業主不能就此提起反索賠。其次建筑企業有權要求對工期進行順延,但對于工程停工所造成的費用損失,原則上應由建筑企業和業主合理分擔。即建筑企業一般僅能就工期延誤所造成的成本費用(如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工程損壞造成的財產損失、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工程的費用等)進行索賠,而不能就利潤損失進行索賠,因此而發生的自身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也由建筑企業自行承擔。

         

        如建筑企業受疫情影響有限,未達到構成不可抗力程度的,企業可考慮引用法律變更、市場價格波動等相關條款要求調整合同價格或進行索賠。但無論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建筑企業可調價或索賠的具體范圍仍應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確定。例如合同已明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建筑企業只能索賠工期,而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也可不進行費用索賠的,則會對企業要求業主予以費用補償造成障礙。另外,作為總承包商的建筑企業在面對分包商和供應商因疫情提出的索賠時,也應根據相關合同的約定分不同影響情形妥善處理,同時注意要求分包商和供應商根據相關合同的索賠和支付“背靠背”條款等約定及時提交索賠報告,以保證總承包商可以及時向業主進行索賠。

         

        五、 建筑企業進行索賠應遵守哪些程序性要求?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市場上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發生疫情等不可抗力后,建筑企業首先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和因此造成損失的證據,并應根據合同約定向業主和監理單位及時提交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通知,書面說明受到不可抗力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同時,目前主要的工程合同范本均對于工期和費用索賠規定了索賠期限,因此除了就不可抗力情況發出通知外,建筑企業還應注意及時索賠工期和費用。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約定,建筑企業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單位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否則將面臨過期失權的風險。而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建筑企業還應向監理單位正式遞交詳細的索賠報告。

         

        六、 復工時間不確定,建筑企業下一步如何應對?

         

        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除根據上述分析及時向業主發出不可抗力和索賠的相關通知以外,考慮到疫情的持續性,建筑企業還應注意根據合同約定將疫情作為具有持續影響的事件,每隔一段時間向業主發出相關通知和報告,并在疫情結束后發送事件終止的通知和情況說明。

         

        妥善履行減損義務。建筑企業應采取措施盡量降低疫情的影響,如及時變更項目實施方案,從疫情影響不嚴重的地區重新采購設備材料和招聘勞務人員等,以適當履行減損義務,否則因此擴大的損失將可能將由建筑企業自行承擔。

         

        做好合同解除的應對工作。如疫情影響時間持續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約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84天或累計超過140天的,建筑企業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開展工程款結算工作。

         

        關注分包商和供貨商受影響情況。詢問分包商和供貨商,特別是對項目實施影響較大的分包商和供貨商,其對分包/供貨合同的履約是否受到疫情的影響,并要求其提交影響說明,作出相應的應對方案。

         

        重視疫情控制工作。復工前應重點對春節期間到過武漢或武漢籍的人員進行排查和登記,嚴密關注其健康狀況,一旦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報告、妥善處置,做到傳染病病例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處置,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摘自  江蘇建筑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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