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規定,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工程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①復雜性
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質量事故的原因錯綜復雜,即使是同一類質量事故,而原因卻可能多種多樣截然不同。使得對質量事故進行分析,判斷其性質、原因及發展,確定處理方案與措施等都增加了復雜性及困難。
②嚴重性
工程項目一旦出現質量事故,其影響較大。輕者影響施工順利進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費用,重者則會留下隱患成為危險的建筑,影響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嚴重的還會引起建筑物的失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
③可變性
許多工程的質量問題出現后,其質量狀態并非穩定于發現的初始狀態,而是有可能隨著時間而不斷地發展、變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階段并不嚴重的質量問題,如不能及時處理和糾正,有可能發展成一般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有可能發展成為嚴重或重大質量事故。所以,在分析、處理工程質量問題時,一定要注意質量問題的可變性,應及時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進一步惡化而發生質量事故;或加強觀測與試驗,取得數據,預測未來發展的趨勢。
④多發性
建設工程中的質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經常發生。因此,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預防十分必要。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責任區分。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由于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過失造成工程質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發生的重大質量事故,或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需加固補強、返工或報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問題,如施工腳手、平臺倒塌,機械傾復、觸電、火災等造成建設工程重大事故。
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以下四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發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摘自 建筑管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