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2012年在紹興參加第10屆中國建筑業企業高峰論壇上有個演講:“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焦點在于抵扣難”,時隔6年,現在看為什么“營改增”在建筑業試行兩年了,還沒能做到“營改增”的初衷,真正為企業減輕負擔,當年列舉的以下10個方面問題有一些引起重視得到了解決,但還有一些仍有待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1、甲方供料現象普遍,造成可抵扣進項稅減少。2、勞務用工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3、外購商品混凝土實行的是簡易計稅(3%),即使按照現行調整的10%增值稅稅率,也明顯存在“政策性虧損”。4、固定資產折舊與設備租金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5、水、電、氣等能源消耗,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6、銀行貸款利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7、企業在項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約3%左右),也不可能取得進項稅發票。8、地方材料及輔助材料,一般小規模納稅人開不出增值稅發票,F在市場監管抓得緊了,就“羊毛出在羊身上”,采用加價開票出售。9、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后,材料款支付多少只能拿到相應的發票,造成銷項稅與進項稅時間上的差異,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時間差造成企業實際上的稅負增加。10、裝飾企業材料繁雜,供應商大多數無法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 以上10條如果都能接地氣地實事求是解決,例如:對于越演越烈的甲供材導致施工方進項稅減少的問題,有關部門通過對施工方計稅銷售額中剔除材料價款的方式予以解決了;再例如:關于固定資產折舊與設備租金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的問題,現在通過政策完善也基本解決了。因此,如果再進一步對政策進行針對性調整,即使維持110號文件確定的11%稅率不變,也就不存在“營改增”后企業負擔加重的問題,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如何把稅制改革好的政策執行好,切實減輕負擔而造成行業和企業認可的好的效果,看樣子還有不少過細的工作可做。例如:在有關文件里,對從事建筑勞務或包清工企業,規定允許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征增值稅,也就是可以一般計稅,也可以簡易計稅,文件是針對勞務企業的,貌似非常合理,但是真正在現實中是怎么執行的呢?這個3%簡易計稅的稅款是總包企業代繳的,由于建筑勞務緊缺,勞務企業除了工人工資加管理費沒有其他繳費來源,這3%讓勞務企業交,誰跟著你干? 再例如,上面第8條與第10條提到的地材及裝飾材料問題,通過增值稅鏈條的相互制約,不開票的漏洞補上了,但新的問題來了,市場上幾乎無一例外地采用材料原價款加上應繳稅款后加價開票出售,增值稅從理論上的“價外稅”,又回到實際市場的“價內稅”上去了。企業負擔怎么減得下來呢? 另外,說好的“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額”,為什么一直沒能見諸文件呢?3%簡易計稅和現在10%一般計稅中間相差7個百分點,讓施工企業來負擔,無論從增值稅鏈條抵扣理論上,還是放在桌面的實際中都說不通。用企業的話說,現在商品砼的價格已漲得不像話了,還是只能按3%來抵。更何況外購商品混凝土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項目總額的比重超過20%,是可抵扣進項稅額的重要來源,是明顯可以合理減輕企業負擔的一環,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 還有應該放在議事日程研究的,是企業貸款利息在銀行由于拿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無法進行抵扣的問題。這又是為什么?筆者曾親耳聽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長宣講“營改增”時說過,“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鏈條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環節”,金融部門也進行“營改增”了,為什么不能開出可供抵扣的“專票”,而造成鏈條上出現脫節?要知道建筑業可是實體經濟,要做大做強建筑業,絕對離不開金融部門的支持。目前,不少特級資質總承包企業的單家銀行授信都在5~10億元,也有少數大集團企業多家銀行授信額度累計達幾十億元的,假設都按最低5億元貸款額度測算,5億元x8%(貸款利率)=4000萬元。若把4000萬元的專用發票開給企業,無疑又可以合理合法地減輕企業的負擔。 以上是從宏觀層面來分析的,站在企業層面涉及到的問題更多、更具體,據調查:
1、稅率調整對新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項目沒有減負。
2018年4月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通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要求,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率由11%調整為10%。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組織有關單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設工程造價依據和相關計價軟件的調整工作”。換句話說,新承接工程向建設方結算的總金額也隨著11%調為10%而下降,施工企業沒有因降稅率而獲益。2、對原承接一般征收工程項目的客觀分析。(1)如果建設方對未完成的工作量變更合同,則該稅率調整對施工企業無實質意義。因為施工企業做不到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真正平等。開發商根據稅率調整變更合同相當容易。(2)如果不變更合同,繼續執行原合同,則由于主要材料的稅率由17%降至16%,故能取得的專用發票部分與銷項稅率的下降抵銷;唯一能給建筑業施工企業降低稅負的是原混凝土和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的部分(如人工費、業務費等),預計給企業降低稅負4‰左右。
所以不能只看表面11%降為10%就認為減了1個百分點的稅,企業細分析后減輕稅負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當然,站在企業發展層面如何適應“營改增”?這要從企業管理上做文章,因為調研中也確有少數企業反映“營改增”特別是11%調為10%后是減負的,仔細分析這類企業,一是大型、特大型的企業;二是“營改增”之前就是管理非常規范的企業;三是幾乎百分百地采用了材料從網上集中采購的企業,做到“四流合一”(資金、材料、合同、發票),“營改增”倒逼企業加強管理,節約了采購成本。所以,占建筑業90%以上的中小企業,要學習大企業,順應“營改增”的要求,堵塞管理漏洞,也逐步從現在的不適應和負擔加重走向適應并減輕負擔,從而促進企業發展。
因此,建議有權部門深入建筑行業聽取意見,特別是要深入到廣大民營建筑企業(央企和大型國企通過分包模式,已經感受不到市場不公平競爭帶來的抵扣不足和無法抵扣的負擔),通過“營改增”政策更大地釋放出建筑業發展的潛力,使建筑業為“兩個一百年”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摘自 南建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