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于2011年11月16日下發財稅﹝2011﹞110號文件《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工作從2016年5月1日在全國范圍推開,已整整兩年時間了。該110號文件出臺當初,經調研兩家房建特級資質企業的稅負比“營改增”之前分別增加了91.78%和122.15%,一家裝飾企業稅負增加了1.8倍?梢哉f,全行業對“營改增”可以減輕企業負擔持懷疑態度。結果由于建筑工程普遍施工周期較長,即使到2016年底大部分企業在手項目絕大部分依然干的是實行“營改增”時間節點:2016年5月1日以前簽訂的項目,加上有少數企業鉆政策不配套、征管人員業務不熟悉的空子,把一些應該按照新政策計稅的,提前按老項目交稅,所以實施改革一年得出了沒有增加負擔這一個不切實際的調研結論,實際上是誤區和假象。
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行業協會及建筑業同行不斷做工作,有關部門出臺部分補救政策,2017年對2016年企業實行“營改增”一年后情況調研,稅負雖然比“營改增”之前增加,但與幾年前測算的翻番情況相比,確實下降了不少,遺憾的是還是沒能達到國家稅改政策的初衷,切實減輕企業的負擔。
建筑業同行近期繼續不斷發出呼聲,在行業主流媒體上發表了署名文章,其中以揚州市建筑業協會會長任壽松的《“營改增”后稅負為何不降反升》、浙江省建筑業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毛毳的《“營改增”后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北京市建筑業聯合會劉國柱、姜婉婷的《北京地區“營改增”實施情況調研》三篇最有代表性,從各個側面客觀地反映了“營改增”兩年來對建筑行業的負面影響。
現在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財稅﹝2018﹞32號文又下來了,把建筑業的增值稅率從11%調為10%,業內很多人順理成章地認為,由于“營改增”造成企業負擔增加的問題就此解決了,真實情況是這樣的嗎?說造成的負擔一點沒減輕,顯然不客觀,但如果說大部分都解決了,那也只能說是不切實際。
根據發布的2017年全國建筑業統計數據,我們可喜地發現,全國有資質等級的總承包和專業承包88059家企業共完成建筑業總產值213953.96億元,同比增長10.53%;實現利潤7661億元,同比增長9.66%;新簽合同額254665.71億元,比上年增長20.41%,走出了2015年以來的低谷。這是從總量上來分析,就全行業來說,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地位是穩固的。
從新時代對發展質量的要求來看,建筑業的發展仍然屬于粗放型的,發展質量還有待提高。
為什么這么說?看起來產值和利潤同步增長了,但是產值利潤率卻從3.61%下降為3.58%,與2016年相比,總產值凈增20383.02億元,利潤凈增674.86億元,按照全行業的產利率3.58%計算,凈增的產值可增加729.71億元利潤,少增加的利潤原因多種多樣,但可以大膽的推斷,包括為“營改增”消化掉的稅收負擔,F在全社會都認為建筑業“營改增”減負了,甚至傳說減負了若干億元,那么非常簡單的常識是減輕如此多的稅收,利潤應該相應增加,哪怕產值利潤率提高一個百分點也好,稍微改變一下建筑業幾十年微利行業的狀況,現實是產值利潤率未升反降,這就從一個側面反映,建筑業“營改增”沒有真正形成建筑業發展的利好。
從理論上測算結果也驗證建筑業“營改增”企業的實際稅負增加。某專家當年講課時舉例說明建筑業生產經營過程:
假設:銷售收入95元,則購進成本為60元,增加值應為35元。
銷項稅=95元x11%=10.45元 進項稅=60元x11%=6.6元 購進成本占銷售額的比例為63.2% 應交增值稅=10.45元-6.6元=3.8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1%=3.85元 原建筑業營業稅=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業稅負=3.85元-2.95元=0.9元,即“營改增”后負擔增加。
從今年5月1日起,增值稅率從11%調為10%,仍用上面例子數據再套用有關模型:
銷項稅=95元x10%=9.5元 進項稅=60元x10%=6元 購進成本占銷售額的比例仍為63.2% 應交增值稅=9.55元-6元=3.5元 即也等于增加值35元x10%=3.5元 原建筑業營業稅=95元x(1+3.41%)x3%=2.95元 建筑業稅負=3.5元-2.95元=0.55元
前后對比發現,稅率從11%降為10%,企業稅負從每95元多交稅0.9元減少為0.55元,減少幅度不小,但并沒有降低到低于交營業稅時的稅負。這只是同口徑對比,尚未考慮在同一個文件上把上游供應材料從原先的17%下降為16%導致進項稅進一步減少的因素,如再計算進去,稅負還會增加。
(摘自 南建協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