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被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至今已一年了。一年來,這項關系到全國80911家(《中國建筑業年鑒(2016年卷)》2015年數據)建筑業企業減輕負擔的大政策,執行情況怎么樣?企業有哪些反映?還有哪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進行了調研,結論是建筑業“營改增”政策需進一步落實并加以完善。
政策出臺前的調研和測算
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10號文件沒出臺之前就做過這方面的調查工作,即如果國家對建筑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率定在多少合適?企業才能做到不增加負擔,同時國家也不減少稅收。當時調查了13家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企業,企業反饋的信息驚人的一致——稅率定為8%比較合適。2011年11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正式頒布,方案明確規定建筑業適用11%稅率,比企業當初預測數字高了3個百分點。試想,全國建筑業產值利潤率最高年份為3.55%,現在多征了3個點的稅收,企業如何承受?為了以事實說話,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請幾家企業進行了測算。按上年營業收入、以11%增值稅率進行測算,兩家特級資質房建企業的負擔與上年交營業稅模式相比分別增加了91.78%和122.15%,一家裝飾一級企業負擔增加1.8倍。
企業負擔成倍增加,這絕不是國家“營改增”的初衷。究其原因,是因為并不像某些學者認定的:“在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鏈條上,不存在任何不能抵扣的環節”,這是典型的脫離實際的武斷結論。當年筆者曾列舉了十個方面無法抵扣的事實,說明增值稅率定得過高,企業負擔加重,提出了“降率、推后、統一和過渡”四大建議!敖德省本褪侵苯影堰^高的增值稅率降下來;“推后”就是把建筑業正式施行“營改增”政策的時間盡量往后推,待建筑市場規范了,建筑企業能拿到合法的發票抵扣,就可以減少損失;“統一”就是全國在相同時間節點上統一執行營改增政策,避免因跨省經營施工,容易發生營業稅及增值稅重復征繳的矛盾,不能像服務業那樣先在某幾個省試點;“過渡”就是給建筑企業兩三年的過渡時間,因為許多企業添置了大型機械設備,如果文件執行之后購買的設備才能憑票抵扣的話,許多八九成新的設備無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對企業來說是個不小的損失。從后來推行情況看,“營改增”推后了4年時間執行,全國建筑企業統一實施“營改增”,采納了其中兩條建議。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1﹞110號文件下發后,引起住建部的高度重視,除委托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建筑業“營改增”調研測算外,還于2013年1月9日以建計﹝2013﹞3號文件,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查測算情況和建議的函》,向兩部門反映了建筑業當時的實際情況和訴求。這份函件是中國建設會計學會2012年4月在接受住建部的委托之后,花了5個月的時間,對全國上報符合樣本的66家企業(有些企業上報資料不齊全沒法測算)進行調研測算,第四季度又對44家央企和10家建筑勞務企業進行調研測算的基礎上,年末由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向住建部遞交調研報告后產生的。在歷時大半年的調研測算基礎上完成的調研報告,反映了一個驚人的事實,如果沒有任何補救措施,把原3%建筑營業稅改為11%增值稅的話,相當于把3%的營業稅提高到5.83%,也就是實際稅賦增加了將近一倍,這個結論與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調研測算的結論是吻合的。
為慎重起見,住建部2014年3月又一次委托中國建設會計學會在6個省作了建筑業“營改增”進一步調研測算,并以建計﹝2014﹞314號文件,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報送建筑業“營改增”進一步調研測算情況和建議的函》。2014年12月16日,12家“中字頭”的協會、學會和6家央企直接向李克強總理呈報了《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建議》,反映建筑行業實際發展情況并提出稅收政策的建議。
為此,李克強總理專門為建筑業“營改增”作了重要批示。在這些大背景下,2015年4月,財政部形成了針對建筑業“營改增”的變通政策,即針對建筑業“營改增”提出了五條預案。
“五條預案”確保稅負不增
2015年4月下旬,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二局把財政部針對建筑業“營改增”提出的五條預案轉給住建部,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允許試點前已簽訂合同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保持改革前后稅負基本平衡。第二,對建筑業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導致施工方進項稅減少的問題,通過對施工方計稅銷售額中剔除材料價款的方法予以解決。第三,對在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設施等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所含進項稅。第四,對從事純建筑勞務或清包工企業,允許其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征增值稅。第五,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額。
據了解,全國在這之前共分別召開過三次不同地區的建筑企業總會計師座談會,大家提出減負的補救措施達幾十條之多,最后挑選、梳理重要的上報,以上五條預案是在此基礎上研究通過的。筆者跟北京的一位專家溝通情況,認為如果這五條措施落地,雖然與交營業稅相比還吃點虧(指負擔稍微加重),但也差不太多。換句話說,這“五條預案”完全落地,才能保證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基本不增加。
一年回眸 企業稅負增加
建筑業“營改增”政策推行轉眼間已一年了。這一年,很多企業抓住“營改增”契機,倒逼企業自身加強管理,努力降本增效,總體上運行平穩。2016年全國建筑業產值193567億元,同比增長7.1%,與上年增長2.29%相比,增速有所回升。有媒體報道,企業的稅負也減輕了。如此看來,建筑業供給側改革做得卓有成效。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對部分企業進行了調研,調研的內容是建筑業企業如何落實國辦2017年19號文件精神以及如何加快發展。
第一,“五條預案”未完全落地,企業稅負增加。調研中,企業負責人針對發展中遇到的障礙紛紛“吐槽”:某些地區進去施工仍要求設分公司,有的企業被要求交100萬注冊費,政府項目決算拖拉……但更多的卻是反映建筑業“營改增”之后實際負擔有增無減的問題,這是調研人員始料未及的。隨后協會對“營改增”新政實施后情況進行專題調研,確認企業不僅未能享受到“營改增”政策的紅利,反而負擔增加了,這與通過國家稅改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的目的南轅北轍。究其原因,當初的補救措施——“五條預案”沒能完全落地,是負擔不減反增的主要原因之一。企業反映,雖然當初政策設計是要“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額”,但是目前只有銀川等極少數地區取得17%稅率的發票,大部分地區仍然對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征收的政策,可供施工企業進項稅率僅為3%。與建筑業增值稅率11%相比,企業明顯吃虧大了,對于房建企業來說,商品混凝土在工程成本中占比約15%~20%,折算成多交納的稅負,相當于企業稅負增加10%~15%左右。
第二,“五項預案”當初考慮到新老項目納稅的過渡,即5月1日前開工的適用3%征收率,5月1日以后簽訂合同開工的按11%增值稅率征收。政策設置上是科學的,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施工企業又吃虧了。開發商用“營改增”之前竣工的房子來抵“營改增”之后的工程款。開發商開具的是5%稅率的銷售發票,而施工企業要把這些房子出讓,全額開具11%的稅率的發票,并且作為抵債資產一般價格定得偏高,雙重加大企業成本。
第三,“五項預案”充分考慮到“建筑業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的實際情況,允許“施工方計稅銷售額中剔除材料價款的方法予以解決”,應該說已經較好解決甲供材的矛盾了,但是建筑企業(包括很多央企)對愈演愈烈的“甲供材”大呼吃不消了,從過去的三大材、水電甲供,到各類門窗乃至衛生潔具統統甲供,建筑企業儼然變成來料加工的只干主體的“框架公司”,這明顯與國辦2017年19號文件關于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的精神背道而馳!凹坠┎摹睙o限膨脹,理論上增值稅沒有多交,但無疑極大地擠壓了建筑企業的利潤空間。
第四,建筑企業在承接工程時,絕大多數在資金方面都需要求助銀行,但銀行收取利息后,不開具可抵扣的專用發票,當初在“五項預案”出臺時,銀行業還沒有“營改增”,不開“專票”可以理解,而去年5月1日以后,銀行業也同時營業稅改增值稅,仍然不開專用發票,這就成為改革中的缺憾了。特別是對于墊資量大的工程,利息占成本比有的高達2%~3%左右,抵扣鏈條的不暢通,必然會增加企業的稅負。
那么,為什么有輿論說建筑企業“營改增”稅收負擔減輕了?調研中著重就這一問題進行了解,給出的答復是:工程項目周期較長,2016年即使到年底大部分企業在手項目80%~90%仍然干的是5月1日以前簽約的項目,加上有些企業鉆稅制改革政策不完全配套、征管人員業務不熟的空子,把一些應該按新政策計稅的,提上來按老項目計征,由于有關部門調查的時間節點,離推行新政時間太近,所以普遍形成沒有增加負擔的假象。
完善政策 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一是盡快把“五條預案”中有關商品混凝土由簡易計稅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切實解決由于政策執行不到位而明顯增加建筑企業負擔的問題。盡管現在的稅負增加10%~15%,與當初測算稅負翻番增加相比,下降了不少,但畢竟不是像輿論認為的“營改增”后稅負普遍減少了,換句話說,建筑業“營改增”
后稅負比之前實際增加了,這不符合國家稅改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的本意。據了解,曾經有些建筑企業動過腦筋,即向混凝土企業提供水泥委托加工,得到水泥17%稅率發票,既可抵扣11%增值稅,也能抵消砂、石、地材取不到發票的損失。但商品混凝土受運輸條件限制,只能在項目所在地采購,并且混凝土企業從自身利益考慮,也不愿意為此承擔帶來的稅務風險。
二是出臺相關文件,對甲供材占工程總造價的比重加以限制,即只允許水電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市場上又難以滿足的材料由建設方供應。
三是切實解決好貸款利息無法抵扣進項稅的問題,既然銀行業收取利息繳納增值稅,就應該統一出具可抵扣的專用發票,以保證抵扣鏈條的暢通。
四是允許建筑企業對過去存量資產進行進項稅抵扣。有關部門認為,準確核定建筑業存量資產難度很大,不僅操作非常復雜,而且容易造成基層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引發執法風險。如果真心為企業減負,只要規定個年限(如2013年后購置的大型設備等),不是無法操作的。當然企業自身也必須加快轉型升級步伐,盡快適應“營改增”的新形勢。譬如,材料集中網購,降低材料采購成本,目前筑集網、筑材網、百年建筑網、筑牛網等都充當起“建筑業的馬云”的角色。建筑企業通過網購建筑材料而節約下來的成本,也可以起到抵消“營改增”某些政策不到位影響的作用。一句話,只有不斷創新和深化改革,建筑事業才能持續健康發展。
(南京建筑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