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程序,依法履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職責,推動招投標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意見》進一步規范了招標投標程序,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發包、發布招標公告、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環節的有關問題都進行了具體規定。同時,對中標后的合同訂立和履約也做了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價款、質量目標、工期以及其他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履約。中標人在中標后或者施工期間不得隨意變更中標項目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當經招標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報原合同備案部門備案。變更中標項目負責人的,自備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滿之日止,原中標項目負責人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接其他國有資金項目,備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滿之日不足6個月的,則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為6個月。中標項目負責人變更未備案的,原中標項目負責人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接其他工程。項目負責人變更情況、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應當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予以公布。
《意見》要求依法履行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職責。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備案,投標人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組織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力度,及時糾正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的行為、評標不公正的行為,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規避招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和串通投標行為。要進一步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透明度,逐步引入特邀監督員駐場監督制度。要嚴肅認真地受理招投標投訴,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于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以及中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外,一律取消該工程項目省轄市級市優、省優、“文明工地”等一切評優獎項的評審資格。同時,要穩步統籌推進,全面實現電子化招標投標;加強培訓考核,強化中介機構與評標專家管理;加強中心軟硬件建設,提升交易服務水平;加強誠信建設,形成聯動管理機制。
《意見》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兑庖姟愤同時附上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江蘇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基本條件與分類標準(修訂)》、《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部分用表格式 》4個配套文件,并宣布《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管理暫行辦法》等15個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