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臺新規強化房屋建筑質量監管
揚子晚報訊(記者 王燁) 買到的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出了質量問題,而開發商“跑路”或拒不履行保修責任怎么辦?記者昨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舉行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座談會上獲悉,我省已明確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若出現糾紛扯皮,住建部門可動用保證金為老百姓先行解決質量問題。
作為我省首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規,今年7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胺康禺a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笔∽〗◤d相關負責人解釋,以前有些樓盤出了工程質量問題,開發商卻以這是施工單位的責任推托,給消費者維權造成困難。而今后消費者只需要找“第一責任人”開發商維權,開發企業維修、賠付之后,可另行追究設計、施工、材料等相關單位的責任。
為了確保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提高工程質量,《辦法》還首次提出了開發商“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管理”。如開發商不履行保修責任,住建部門可先行動用保證金。房地產開發商不交保證金,或未依法承擔所售商品房保修責任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至于保證金繳納標準,以及使用范圍、使用程序等具體管理辦法,省住建廳正在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根據國家規定,房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保修2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013年10月25日《揚子晚報》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