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市質監字[2013]54號
關于規范市政工程監理月報上報的通知
各監理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政工程監理行為,落實現場監理職責,便于我站更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市政工程中執行監理月報上報制度,相關要求如下:
一、凡在我站報監的市政工程,從2013年10月1日起,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將監理月報上報我站;遇有施工現場出現質量安全緊急情況時,監理機構應立即按快報要求報送我站。
二、工程施工過程中,每月月底前,監理機構應將本月(上月26日-本月25日)的監理月報(具體要求見《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現場用表》),上報項目所在的監督分站,監理月報中涉及的當月工程暫停令、通知單、聯系單和備忘錄等資料作為附件同步上報。監理月報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發,并加蓋項目監理機構印章,在書面報告的同時,上報電子稿。
三、施工現場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監理機構應立即快報我站:
㈠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事故的;
㈡現場嚴重安全隱患整改驗收不合格的;
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㈣對責任主體的嚴重違規行為不能有效制止的;
㈤其他需向工程監督機構報告的情形。
監理機構應填報質量安全報告單(具體要求見《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現場用表》)書面報告所在監督分站,情況緊急時,可第一時間先電話報告。
四、各監督分站應認真核實監理月報中反映的問題,檢查各方責任主體整改落實和質量安全體系改進的情況,針對性地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有監理機構突發情況快報時,應第一時間向站領導反映,并立即趕赴現場有效處置。
五、我站將加大對監理工作的檢查力度,督促現場監理有效履行監理職責,對于屢次未準確及時報告現場質量安全狀況,或存在知情不報、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監理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并計入企業信用。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