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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改進外出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函〔2013〕221號)

        點擊數:8241  時間:2013/10/7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蘇地稅函〔2013221

         

        關于改進外出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

          為有效落實“兩個減負”要求,省局決定從101日起,簡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手續,進一步優化管理方式,F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簡化管理手續

          從101日起,對在本省范圍內異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取消申請開具和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管理事項,改由納稅人在經營地地稅機關直接憑相關資料申請報驗登記。

          對跨省從事臨時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和《外管證》開具使用要求,暫維持不變。

          二、優化管理方式

          1、取消《外管證》管理手續后,納稅人在到達經營地從事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地稅機關的納稅服務機構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營項目合同協議等資料,直接申請辦理報驗登記。經營地地稅機關的納稅服務機構應對資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進行審核,并在大集中系統中即時錄入報驗登記信息。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納稅人在經營地辦理的其他涉稅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2、納稅人因外出經營活動需延長報驗登記有效期的,可憑《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營項目合同協議等資料,予以延期。

          3、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向經營地地稅機關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的發票。

          4、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申報納稅情況分別納入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市、縣(區)地稅機關風險管理。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文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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