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寧各建筑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289號令)、《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社會保險實施辦法》(寧政辦發〔2007〕132號)、《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寧勞社醫〔2010〕2號)、《南京市建筑業施工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寧建規字〔2011〕4號)以及《關于印發<關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寧建建監字〔2012〕715號)精神,現就在全市統一開展建筑業農民工(施工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建筑業農民工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加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我市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建筑業農民工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加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等工作,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模式、分級管理。
市住建委、財政局、人社局及社保中心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鼓樓、玄武、秦淮、建鄴、棲霞、雨花臺等六個區行政區域內的上述工作;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區建設(建工)局、人社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本區行政區域內的上述工作。
二、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意見第一條明確的管理范圍,負責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管理以及向同級財政部門劃繳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費等工作,統一使用“e路筑!睂嵜乒芾硐到y平臺,在全市范圍內實行信息共享。
三、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保中心根據本意見第一條明確的管理范圍,負責建筑業農民工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加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管理、按規定落實建筑業農民工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等工作。
。ㄒ唬┍疽庖妼嵤┣,建筑業農民工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加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的,按原規定標準和原渠道劃繳保險費用、享受有關保險待遇,直至工程竣工。
。ǘ┍疽庖妼嵤┖,市建設業務部門統一將建筑業農民工參保信息上傳至市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在工傷認定和審批工傷保險待遇及醫療保險待遇時以信息系統參保數據為準。
。ㄈ┍疽庖妼嵤┲掌,建筑業農民工以工程項目為單元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由工程總造價的3.3‰或工程總造價中人工成本的2.2%下調為工程總造價的3.0‰或工程總造價中人工成本的2.0%,其中的10%部分為大病醫療互助保險費。
。ㄋ模┍疽庖妼嵤┲掌,提高建筑業農民工享受普通門診的待遇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800元以內、符合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的,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在其他醫療機構就診的,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70%;800元以上的門診醫療費用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不予以支付。
四、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本意見第一條明確的管理范圍,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資金、建筑業農民工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五、我市工傷和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時,建筑業農民工工傷和大病醫療保險基金一并實行市級統籌管理。
六、市住建委、財政局、人社局及社保中心負責對各區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上述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本意見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京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