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落實權力下放后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
寧建法字[2013]755號
各區、園區及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建設工程推進不受影響,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結合權力下放工作的落實,考慮部分區、園區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方面尚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以及我市近期建設工程任務較重較緊的實際情況,我委在區分區、園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能力水平的基礎上,就進一步落實權力下放,實施質量、安全監管作如下通知:
一、已成立相應監督機構,具備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的江寧、浦口、六合、高淳、溧水等五區及化工園,繼續承擔屬地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其中,按照權力下放現有模式,江寧區負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浦口區負責南京高新開發區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
已成立房屋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棲霞區、雨花臺區,繼續承擔區房屋建筑質量監督工作,其中棲霞區繼續負責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屋建筑質量監督工作。
二、已成立相應機構,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尚不完善的鼓樓區、建鄴區,應當進一步充實自身人員設備,盡快取得相應監督資質。在未取得相應資質前,可以由區政府向市綜改辦報告,委托我委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
三、尚未成立相應機構,完全不具備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的玄武區、秦淮區和七個功能板塊區,應當根據市權力下放的統一要求做好承接工作,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在未具備相應能力前,可以由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向市綜改辦報告,委托我委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
四、棲霞區、雨花臺區和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市政項目質量監督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在未成立相應機構或具備相應監督能力前,可以由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向市綜改辦報告,委托我委相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棲霞、雨花臺區和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進一步結合自身條件,完善監管能力,盡快實現全面承接。
五、我委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承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委托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屆時我委將根據區、園區權力下放承接情況重新進行調整,確保放權到位。
六、我委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承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委托后,對待建項目依法實施監督工作;在建項目由于未辦理相關行政審批即已開工建設,由區、園區根據權力下放后的職責調查處理后再行實施監督工作。
區、園區應當根據權力下放要求,繼續做好區、園區內依法不需立項的建設工程的日常監管工作。同時,抓緊有限時間,盡快完善自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能力,確保在2015年1月1日前正式實現全面承接。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