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政府還是開發商,再敢拆歷史建筑將面臨高達房價5至8倍的罰款,昨日廣州市法制辦公布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將重拳出擊保護歷史建筑。據悉,這一金額比目前規定的最高罰款50萬要大大提高。
罰款力度大幅提高
這份草案已經是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是在2012年,由市規劃局向公眾征詢意見,當時草案的主要內容是“開發商修改規劃需取得全體業主同意”等,重點是保護業主各種合法權益,而這次公示是由市法制辦進行,主要增加了歷史建筑保護的內容。
草案中明確提出:未經批準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五倍至八倍的罰款。
未經批準拆除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歷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或者擅自損壞、拆除預先保護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省文史館史學院院長、市政協委員黃淼章表示,“按房屋價格5- 8倍來處罰,力度是相當大的。但各種建筑不盡相同,有磚木結構、土木結構或者是混合結構,其價值可能需要房屋部門進行評估。如果有名人居住等歷史因素的,還要加入科學、藝術等價值!
征收房屋先進行歷史建筑普查
草案還規定,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拆遷許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該地塊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的普查情況;尚未進行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普查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拆遷許可延期或者征收房屋前完成普查工作。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延長拆遷許可期限或者征收房屋。
已經取得有效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的建設項目,但尚未進行歷史建筑普查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普查。未經普查的,不得開工。
市民提線索主管部門需7天內給意見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經核查符合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派員趕到現場調查,并于7日內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提出處理意見。
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現場。經論證確認需要保留的建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改變建筑原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采取預先保護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申報歷史建筑。已經普查并列入歷史建筑候選名錄的建筑可以按照本款規定先予保護和申報。
預先保護的期限為一年,預先保護期間該建筑不得損壞或者拆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因預先保護而造成的合法權益損失的,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反映意見方式
公眾的意見或建議請于2013年8月22日前向市法制辦反映或提交。
具體途徑如下:
1.在新浪微博“廣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http://w w w .gzlo.gov.cn),通過網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見”欄目提交;3.郵寄至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政編碼:510032);
4.傳真:83123286;5.電子郵箱:gzlfgc@ 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