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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公告

        點擊數:8626  時間:2013/8/7
        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公告

        蘇地稅規〔20134號)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現對營業稅征管中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予以明確,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在規定的減免稅執行期限內,法人機構所在地設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但分支機構不在上述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對法人機構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分支機構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仍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但法人機構不在上述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法人機構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仍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

         上述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仍按5%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原價,包括納稅人從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讓土地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及支付給土地使用權轉讓者的轉讓價款。其扣除憑證為土地管理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或轉讓方開具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發票。

         三、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中不征收營業稅相關條件的,對其收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四、對納稅人提供旅游勞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學習費、培訓費、考察費等其他費用一律不得扣除。

         五、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政府或其委托的項目發起人(以下簡稱“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投資者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發起人,由項目發起人按合同約定分次支付回購價款。對此類建設項目分別以下兩種方式征收營業稅:

         (一)投資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工程完工交付項目發起人的,對投資者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項目發起人所有,投資者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論投資者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若投資者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六、對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經營性公墓按規定收費標準收取的公墓墓葬費和公墓墓穴管理費免征營業稅!督K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三)》(蘇地稅發[1998]46號)第十三條廢止。

         七、本公告自20138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處理的,依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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