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如果是開發商原因導致土地閑置一年,按照辦法規定,需要繳納20%的閑置費。對此,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表示,20%閑置費收取之后不得計入開發商的成本,開發商一手交閑置費一手漲房價不再可能。
政府出讓土地須是凈地
目前,因為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閑置占了較大比例,為杜絕這一問題,辦法從制度上對此進行了防范,辦法明確要求,政府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禁止出讓“毛地”。辦法中規定的“凈地”,是指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等所必要的基本條件。
辦法明確了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雙方的約束,政府不能無故拖延交地時間。此外,在規劃、計劃、審批和供地等方面強化了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處置閑置土地的監管,以控制地方新增加閑置土地。
辦法規定,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期交地導致土地閑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違約責任。
土地閑置一年須交罰金
辦法規定,對未開工滿一年的閑置土地,要按照土地出讓金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罰金。按照我國的財務管理規定,出讓金、罰款以及滯納金同屬財政收入,20%罰金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到國庫里,并實行收支兩條線。
“閑置土地一旦被認定,如果是閑置一年的,辦法規定將收開發商20%的閑置費!蓖跏刂菑娬{。根據辦法,這20%的閑置費收取之后不得計入開發商的建設成本。此外,辦法要求土地使用權人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在融資等方面,辦法要求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聯動,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存在閑置地必須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必須要上土地市場動態網進行實時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