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將機械租賃變為工程分包可少繳稅
來源:中華建筑報
某建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是由擁有大型挖掘機、裝卸機等運輸機械的某租賃公司完成的。合同約定,租賃臺班費總價300萬元,再加上租賃營業稅15.8萬元,合同總價315.8萬元。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建筑公司聘請的稅務師提出,將租賃合同改為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公司可以少繳營業稅。
第一,可以節省租賃業與建筑業營業稅的差額6.5萬元。該租賃公司的營業范圍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并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該建筑公司與該租賃公司簽訂了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約定不含稅的土石方工程總造價300萬元!稜I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租賃業務的營業稅為5%,建筑工程營業稅為3%。建筑公司按照建筑工程費用計算程序,支付土石方工程營業稅:300萬元×3%÷(1-3%)=9.3萬元,建筑公司可以節省租賃業營業稅與建筑業營業稅的差額:15.8萬元-9.3萬元=6.5萬元。
第二,可以節省建筑工程營業稅9.3萬元!稜I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建筑公司可以少繳土石方分包工程的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