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一直是困擾深圳的頑疾,因此也廣受人大代表的高度關注,劉國紅等22位代表昨日提出了關于對《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議案。議案中呼吁市政府盡快對確認違法建筑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的標準與程序,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補償補貼辦法、以及對“以非法房地產開發為目的興建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等的定義予以明確,在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過程中探索新方法、新機制,
違建的申報普查已經有一年多,但仍有大量違建未曾申報,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違建業主移居外地或海外等原因,至今未能和他們取得聯系,此類違建共1438棟,約占未申報總量的44.9%;二是部分居民受“兩規”工作及《實施辦法》仍未出臺等因素影響,對普查持觀望態度,擔心罰款額度過高,且存在“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認為即使不申報政府也不可能對其物業進行拆除,不愿前來申報。
此類違法建筑共1353棟,約占未申報總量的42.3%;三是部分違法建筑存在產權糾紛等原因無法申報,此類違建共411棟,約占未申報總量的12.8%。
《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中規定以非法房地產開發為目的興建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將不予確權,而議案中統計,僅僅一個龍崗區存在“一棟10戶以上”現象的違法建筑約1803棟,這部分違法建筑既可能是合作建設的,又可能是業主自己買地興建,或通過與股份公司合作以統建樓名義興建,并最終轉賣出去的,有關房屋性質難以判斷。
針對處理違建的問題,議案中建議市政府要盡快明確相關的政策法規,對確認違法建筑產權的條件、處罰和補收地價的標準與程序,以及對“以非法房地產開發為目的興建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等的定義應予以明確。
在處理違建過程中反映最集中的問題即是補償。議案中提出首先應適當降低罰款額度,明確對于原村民和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補償和補貼辦法等。同時要從科學制定城市更新補償政策等方面著手,實事求是,寬嚴相濟的處理原則,在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過程中探索新方法、新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