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通過了《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并定于8月1日起施行。江西將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強化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對于擅自更改規劃的商品房不予竣工驗收,對于無證建設的最高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條例》草案送審稿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起草,于2008年10月報送省政府,并由省政府法制辦書面征求省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編委辦等部門及11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同時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省人大、省法制辦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45次修改。之后,再次征求省國土資源廳、編委辦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并組織有關人員對文稿逐條進行推敲,形成了最終的《條例》草案。
《條例》分六章,對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報批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南昌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其他設區、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不設區、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年。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同時,該省將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向所轄城市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對派駐地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查處;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應當配合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條例》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請規劃條件核實。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