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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有關規定,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該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整改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并對工程質量監督承擔監督責任。
此外,住房城鄉建設部還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對監督人員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的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