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建設部獲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全文見二版)將于今年11月1日開始施行。自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清出都將有法可依。
據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中所稱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辦法》中規定,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機構從事檢測業務,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所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檢測機構資質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專項檢測機構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應滿足的基本條件是:專項檢測機構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所申請檢測資質對應的項目應通過計量認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檢測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的縣(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如在有效期內,檢測機構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
《辦法》還對檢測業務的委托機制進行了調整。規定檢測業務須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這將改變目前由施工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的做法,有助于杜絕“假報告”現象的發生。同時,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須經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辦法》中還規定,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專業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檢測可參照該《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