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開展建筑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建筑業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圍內的管道敷設、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隱患排查治理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施工現場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魇┕て髽I、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及報告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五條 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六條 施工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ㄖ┕ぐ踩ㄒ、標準規范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ǘ┙ㄔO工程各方主體特別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 。ㄈ┌踩a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ㄋ模┪kU性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論證和執行落實; 。ㄎ澹┌踩逃嘤,特別是“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 。⿷本仍A案的制定、演練及有關物資、設備配備和維護; 。ㄆ撸┙ㄖ┕て髽I、項目和班組的安全檢查和整改落實; 。ò耍┦鹿蕡蟾婧吞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和處理等。 第七條 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應結合企業和工程實際情況制定隱患治理的重點,主要內容應包括: 。ㄒ唬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性性較大工程(施工用電、腳手架、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交底、驗收及使用等情況; 。ǘ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業面距離墜落基準面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專家論證、交底、驗收等情況; 。ㄈ┙ㄖ鹬貦C械的備案登記、安裝、拆卸、檢測、驗收、使用、維修保養等情況; 。ㄋ模┌踩、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使用情況。 第八條 工程項目部應當定期(每周)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和工程項目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進行登記(登記表見附件(二)),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同時上報施工企業。 第九條 工程項目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總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偝邪鼏挝粚Ψ职鼏挝坏氖鹿孰[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每季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檢查并登記。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條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工程項目部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在工地醒目處予與公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